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捷屹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西两洼乡东程干村。
法定代表人:马计蒙,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傲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隆南路18路新中诚花园16幢70卡B区。
法定代表人:黄武标,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坦洲镇傲凌五金商行,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隆南路18路新中诚花园16幢70卡A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燕,执行董事。。
案由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捷屹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傲鑫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坦洲镇傲凌五金商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捷屹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捷屹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捷屹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河北捷屹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