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邱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有兵,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吴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邱福军申请执行吴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12民初7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吴建林偿还邱福军借款30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36000元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19日多次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吴建林名下财付通账户,扣划存款4584.75元,退还申请执行人4144.75元,收取执行费44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职权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房产。
4.本院至通州区××镇××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其财产情况,该村委会反映其常年不在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执行过程中,吴建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其采取罚款2000元的强制措施。
6.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的限制消费令。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执行到位的债权本金4144.75元及执行费440元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