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UMKYW48。 负责人:谢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金,男,****年**月**日出生,系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林纯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告:周栢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理人:林纯纯,女,系周栢炀母亲。
审理经过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与被告林纯纯、周栢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在诉讼期间,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95元,本院不另作退收。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理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威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