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喜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告:陈志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喜德与被告陈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喜德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喜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喜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谭喜德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卓义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海洋 书 记 员 李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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