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喜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告:陈志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喜德与被告陈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喜德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喜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喜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谭喜德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卓义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海洋 书 记 员 李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