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070697851J。

负责人:万弘俊。

被执行人:吴爱革,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成新,女,****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吴爱革、李成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浙0702民初8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60000元及利息9677.6元,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合计72677.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方式向被执行人吴爱革、李成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吴爱革名下有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因价值较低,申请人申请法院不予处置。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爱革、李成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12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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