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张慧,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文化商务区金融大厦10楼。
申请人:张念慧,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文化商务区金融大厦10楼。
申请人:张晓波,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文化商务区金融大厦10楼。
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英,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330222198106130025。
被申请人:王朝美,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罗甸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慧、张念慧、张晓波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00000元范围内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朝美名下的×××号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宁波鼎和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在100000元范围内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朝美名下的×××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案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张慧、张念慧、张晓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