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功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田市。 被告:余洪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 审理经过 原告谭功称与被告余洪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功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洪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功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工资7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原告在被告承揽的私人门面房工地提供劳务,工种为钢筋工。2019年1月4日,原、被告经核算,被告确认应付原告人工工资7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自2019年3月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推诿不付。 被告辩称 被告余洪立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4日,被告余洪立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钢筋工人工工资7400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劳务费。被告写下欠条确认欠付原告劳务费74000元,应当承担支付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余洪立支付劳务费7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余洪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功称支付劳务费7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余洪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