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住所地潮州市×××××××××泰安路临街铺面。

经营者:陈雪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炼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19×,公民身份号码445××××××××××××*。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钿,广东森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诉被告陈炼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被告陈炼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定制款32021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前委托原告为其指定的恒大山水城19幢402号房屋的家具进行定制,双方就有关的定制事项进行约定。后经多次增改定制项目,2018年12月19日双方确认最终定制价款为人民币72021元,期间被告付还原告40000元。按双方确认的项目安装完毕后,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未按约定付清余款,经多次催讨至今无果。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确立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依约应付清尚欠原告款项人民币32021元,现被告的行为已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陈炼秋答辩称,一、原告称双方确认定制款最终为72021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实际上,从原告提供黄蔼纯与被告的聊天记录看,2018年12月19日,原告只是单方面提出增加款项4021元的要约,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表示同意。就增加4021元的款项,双方从未达成新的合意。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无法证明对于款项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

二、原告要求被告付还定作款项,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一)原、被告约定了被告支付剩余款项的条件,原告未能依约履行更换安装的义务,故被告有权拒绝还款。从原告员工黄蔼纯与被告的聊天记录看,2018年12月20日,被告表示“满意了,全部搞好来拿钱”。2018年12月21日,黄蔼纯表示“剩下的就安装完毕了,你满意了再转”及“剩下的一点安装完毕了再转”。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在全部门板更换安装完毕且被告满意后,被告支付剩余款项。但是时至今日,原告未履行更换门板的义务,剩余款项的支付条件未成立,故被告无需支付原告剩余款项。(二)作为先履行一方,原告未能依约完成定作工作,致使家具至今未能验收合格,被告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还款。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在没有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变更了定作设计,致使家具的线条造型与设计图严重不符,偷工减料,货不对板。而且在未曾使用之际,家居就已经出现橱门无法关闭、橱门破损等质量问题。原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既没有按照设计图完成定作,质量也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的标准。依据民法典规定,原告交付工作应提交质量证明。但是至今原告未向被告移交质量证明,且未能提供家具验收合格的证明,故此原告所称“按双方确认的项目安装完毕”并不属实,原告至今未完全履行定做任务。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由于原告至今未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被告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陈炼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证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陈炼秋通过微信聊天委托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为其指定的潮州市湘桥区恒大山水城19幢402号房屋的家具进行定制并提供效果图,之后双方一直就结构图的制作、定作项目、造型、材质、价款、安装时间以及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已安装部分的项目是否与效果图一致问题多次进行协商,陈炼秋于2018年9月7日付还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部分定作款40000元。后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也将定制家具全部提交,但陈炼秋认为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没有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加工定制,所完成的家具货不对版。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也进行修整,截至陈炼秋2018年农历12月15日入住案涉房屋时,案涉房屋的主房推拉门未安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原约定定作价款为68000元,后陈炼秋增加4项定作项目,增加价款4021元,该定作项目总价款为72021元,陈炼秋已付还其40000元,现其已完成定作项目,陈炼秋应付还尚欠定作款项32021元。并提供其工作人员黄蔼纯和陈炼秋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对此,陈炼秋予以否认。

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工作人员黄蔼纯和陈炼秋的微信聊天记录中:2018年12月19日下午5:14黄蔼纯:我先发一下你这单原先的价格和后面增加东西的价格给你(表格),表格内容:总计72564.00元,实收68000元,新增加1.衣帽间镜子、2.衣帽间拉门、3.18MM欧松板、4.罗马柱共计4021元,总计72021元。陈炼秋(语音):要是这样,大家都还要做了,你还要说原来跟增加,我不知道这个过程,黄蔼纯:衣帽间两片推拉门和那个门套,是后来才增加的,你当时还说要做沙发背景和电视背景,只是后来沙发背景做不了,就都不要,只增加衣帽间那个门。2018年12月20日下午4:20黄蔼纯:兄,这个备餐台到时先装,你看看家里还少什么,我叫安装一次性补齐过去,换完你觉得合适,家里全部都换,你这边就安排一下剩下的尾款过来帮忙一下,可以不;2018年12月20日下午4:21陈炼秋:满意了,全部搞好来拿钱。2018年12月21日下午3:50陈炼秋:全部做好,满意了钱来拿;2019年1月3日上午10:16陈炼秋(语音):备餐台那些还没定吗?你要是全部没有做好,不要来拿钱,事情总是这样子拖,不要来拿钱……明明说好备餐台弄好,其它等入宅后再来,要是你们还没定就不要,我无法这样跟你说,说来说去;2019年1月3日下午3:59黄蔼纯:你现在具体什么时间入宅……,主房的那个折叠的柜子门,如果不行的话就看看能不能换成推拉;2019年1月3日陈炼秋(语音):换门的事呢?农历12月15;2019年1月3日下午4:16黄蔼纯:我得问问来不来得及;当天下午5:05黄蔼纯:最快农历11到货,赶得上就入宅前装掉;2019年1月4日上午8:35陈炼秋(语音):然后这个主房你说改推拉门,门板换成效果图那样吗?那些门板看起来很难看;黄蔼纯:推拉门要看能不能改,陈炼秋(语音):要是不能改怎么办,不能改衣柜装起来不能用,那肯定要想办法;2019年1月7日下午12:20陈炼秋:?;黄蔼纯:我得问一下工厂这两天能不能安排;陈炼秋:具体哪天确认过(给)我,不要到时还因为主房推拉门影响我时间;2019年1月13日下午5:17黄蔼纯(语音):主房折叠门,现在全部得换新才能装,而且才能用18mm的平板去做推拉门,目前没办法换,你看看可以先将就,先入宅,明年再换掉;当天下午5:21陈炼秋(语音):这个问题从什么时候,就跟你们说,说到要入宅了才说明年;当天下午5:32陈炼秋(语音):又改了跟设计图不一样,不然想一下图要怎么改;2019年1月27日下午4:30黄蔼纯:兄,山水城的门板,什么时候可以换,你再通知我;2019年1月29日下午4:30黄蔼纯:兄,门板都在工厂,我们这里要放假,你那里什么时候能去换;陈炼秋(语音):说了农历13去装,13不去,现在刚刚入宅好;黄蔼纯:农历16到货,之前和你说最快是12到;黄蔼纯:兄,山水城那里现在四个月过,能不能过去换门板。

诉讼期间,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对案涉定作项目进行修整,更换了备餐台门板,因陈炼秋不满意更换效果,更换无法继续进行。2021年6月16日经双方确认,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至今未更换项目和相应的价格(按照2018年8月14日《欧色·全屋定制销售合同书》约定)如下:一、书房中:1、“平开门/抽面吸塑门板”1728元;2、“平开门铝夹清波”650元;3、“顶眉欧式顶眉”234元;4、“地线欧式地线”270元;5、“罗马柱欧式”419元;6、“柱头欧式”200元;7、“楣线欧式”98元;二、“三主房衣柜”中:1、“联动门板木框夹百叶”1858元;2、“楣线欧式”117元;3、“罗马柱欧式”180元;4、“柱头欧式”100元。三、“八客厅”中:1、“平开门铝夹清波”464元;2、“平开门/抽面吸塑门板”1230元;3、“楣线欧式”50元;4、“顶眉欧式顶眉”120元;5、“罗马柱欧式”351元;6、“柱头欧式”300元。上述未更换门板及配件合计851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9年8月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陈炼秋之间通过微信聊天就为陈炼秋指定的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恒大山水城19幢402号房屋的家具进行定制达成定作协议,协议约定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为陈炼秋定制家具并提供效果图,之后双方一直就结构图的制作、定作项目、造型、材质、价款、安装时间以及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已安装的项目是否与效果图一致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且陈炼秋也支付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规定,双方的定作家具事实清楚,应受法律保护。从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提供的其工作人员黄蔼纯和陈炼秋2018年12月19日下午5:14、2018年12月20日下午4:20、2018年12月20日下午4:21、2018年12月21日下午3:50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看出,双方确认原定作价款为68000元,陈炼秋虽对新增的4021元明确提出异议,但其在黄蔼纯进一步解释后又不作回应,且陈炼秋在“2018年12月20日下午4:21和2018年12月21日下午3:50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满意了,全部搞好来拿钱”、“全部做好,满意了钱来拿”的内容看,可认定陈炼秋同意增加4021元这一事实。故定作总价款应按认定72021元予以认定。

因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在施工过程中碰到实际困难,提出将主房折叠门改为推拉门,陈炼秋同意,但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又提出折叠门改为推拉门再次碰到实际困难,无法按时更换后直至陈炼秋入住新房时仍未安装主房推拉门,责任在于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后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在诉讼期间对已安装的部分项目进行更换,更换了备餐台门板,但又因陈炼秋不满意更换效果,更换无法继续进行。2021年6月16日经双方确认,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至今未更换项目的相应的价格为8517元,该款应由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自行承担。陈炼秋已付还定作款40000元,上述款项相抵后,陈炼秋尚欠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定作款23504元。

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已完成定作项目,现陈炼秋拒绝付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根据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陈炼秋应向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支付尚欠定作款项23504元,并赔偿该款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的利息损失。因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的自身原因致使陈炼秋入住新房时主房推拉门仍未安装,双方一直未进行结算;诉讼期间,双方经协商同意对已安装的部分项目进行更换,更换了备餐台门板,后因陈炼秋不满意更换效果,更换无法继续进行。2021年6月16日经双方确认,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至今未更换项目的相应的价格为8517元,故认定双方于当天对定作项目进行结算。陈炼秋赔偿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尚欠定作款的利息损失应自2021年6月1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陈炼秋承认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已提交全部定作的家具,但认为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没有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加工定制,所完成的家具货不对版。对此,陈炼秋没有提起反诉,故本案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炼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定作款23504元及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潮州市开发区欧色全屋定制家具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陈炼秋负担275元。原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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