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北石槽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5619895410。
被申请人:绥化市金灿灿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物流有限公司出口处9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MA1BQUAF9T。
法定代表人:胡蕰敏。
被申请人:万伟彪,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绥化市金灿灿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万伟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绥化市金灿灿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黑MM3829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价值21万)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绥化市金灿灿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黑MM382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