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季子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李艳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季子忠与被告李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子忠,被告李艳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季子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按1分计算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剩余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与实际借款人杜英文(已故)系夫妻关系。杜英文夫妻共同经营饲料买卖用款,分两次合计向我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按1分计算,并给我出具借据2份。借款期间,我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未果。2021年3月23日,杜英文因病去世,因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艳辉辩称,我不知道原告起诉的借款,不同意偿还。 季子忠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杜英文出具的借据2张,与李艳辉现场谈话录音光盘及文字说明1份。经质证,李艳辉对上述证据均有异议,主张不清楚借款情况,无法确认借据是否为杜英文出具;对录音内容没有印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艳辉与杜英文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开始共同经营饲料及兽药生意,2021年3月23日,杜英文因病去世。杜英文生前于2015年向季子忠借款30000元,用于生意经营,每年结息,2018年6月21日杜英文向季子忠出具该笔借款30000元的借据1张,约定月利率1%,未约定还款期限。2018年9月1日,杜英文再次向季子忠借款30000元,并向季子忠出具借据1张,约定月利率1%,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季子忠提起诉讼要求李艳辉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季子忠主张杜英文向其借款并提交借据及录音佐证,李艳辉否认借款事实但未提交证据,可以认定杜英文生前向季子忠借款的事实,季子忠与杜英文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因本案涉及借款发生在李艳辉与杜英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且录音内容能够证实李艳辉对借款知情并同意偿还,可认定为杜英文与李艳辉夫妻共同债务。现杜英文已去世,根据“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李艳辉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艳辉偿还原告季子忠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000元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偿清之日止;本金30000元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5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艳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贺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