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恒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审被告:陕西顶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350。
法定代表人:马恒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田海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恒光与被上诉人田娜、王鼎及原审被告陕西顶麦食品有限公司、田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恒光于2021年7月20日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恒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恒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67.00元,减半收取17133.50元,由上诉人马恒光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