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执行人:费xx,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石固乡。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与被执行人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02民初45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费xx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440元,但被执行人费xx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查控平台未发现被执行人费xx名下有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线下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费xx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费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财产调查及信用惩戒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刘x,对此,申请执行人刘x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潘庆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帅清清 书 记 员 邱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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