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宏桥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D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BAN LO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榆,男,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被告:赵永科,男,****年**月**日出生,加拿大籍,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原告珠海宏桥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珠海宏桥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永科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第[2020]第2905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赵永科作为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京0101民初588号,珠海宏桥高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赵永科立案在先,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本院进行审理,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京0101民初7924号,因双方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争议,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1民初588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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