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美安居新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军营街16号院8号楼9层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6X6K1A。
法定代表人:李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系公司员工。
被告:三河东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汉王路西侧、亿丰大街南侧天洋城天锦轩54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7KET992。
法定代表人:曹如仓,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美安居新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东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安居新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北京美安居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文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