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邱飞,男,1983年6月5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文、桑文,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5月31日,本院收到邱飞的起诉状。起诉人邱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唐剑锋向起诉人返还运费30000元;2.判令唐剑锋向起诉人赔偿经济损失487384元;3.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如有)由唐剑锋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起诉人邱飞与唐剑锋达成犬只运输服务合意,约定唐剑锋将起诉人邱飞所有的两只犬GURU及ZICA自泰国运输至起诉人邱飞住所地。唐剑锋于2020年11月16日接到自塞尔维亚运输到泰国的两只犬,并告知起诉人邱飞次日安排司机将两只犬运往目的地。2020年11月19日唐剑锋告知邱飞两只犬已死亡。唐剑锋作为运输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货物保管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起诉人邱飞向唐剑锋支付了运费30000元,经中国罗威纳俱乐部评估,GURU的价格为人民币400000元,起诉人邱飞购买ZICA花费人民币87384元,以上共计517384元。唐剑锋未向起诉人邱飞支付任何赔偿,起诉人邱飞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唐剑锋因国际货物运输产生了合同纠纷,属于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需要指定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和“指定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法院,要及时确定其管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的内容。根据上述规定,本院没有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邱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亮 审判员 郑进华 审判员 朱珉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吴娜 书记员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