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春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执行人:杨丽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春华与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丽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丽霞向申请执行人王春华履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杨丽霞偿还王春华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850元;于2021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杨丽霞的财产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春华;于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杨丽霞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丽霞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向申请执行人王春华履行上述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苗繁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 执行员 杨学东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