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成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顺珍 书记员 郎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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