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32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已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证券、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13878.65元。向湘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50500元,尚有36621.3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