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六盘水六枝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银河国际大厦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MA6E89XN74。
法定代表人:陈开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男,该公司综合文秘。
被告:王虎,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六枝特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六盘水六枝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王虎无法联系,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盘水六枝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六盘水六枝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379.7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30日,被告王虎向原告申请借款30000元,2018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月利率为4.98‰,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月结息。逾期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预定向被告发放贷款,但至今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王虎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30日,被告王虎向原告申请借款30000元,2018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月利率为4.98‰,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月结息。逾期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算利息,未按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被告发放贷款,但至今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1份;3、欠款清单1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该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应当遵守执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为379.7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19日),2020年2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支付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被告因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盘水六枝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支付利息379.7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