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尚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朱寿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尚辉与被执行人朱寿卿赠与合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3民初2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马尚辉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1003执2424号,申请内容为强制被执行人协助将登记在马立仁(与马立人系同一人)名下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房产【房产所有证号:文房产证字第N××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界石镇集建(91)字第060240068号】的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至马尚辉名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马尚辉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马尚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执行费100元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2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