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朱旭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南京市。
被告:朱秋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江苏省句容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旭军诉被告朱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旭军经本院通知开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不能正常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朱旭军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