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五星路天宁尊爵4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莉与被告新疆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建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建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建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