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定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举,重庆市秀山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定伟与被告杨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高定伟于2021年3月30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于自己的权利有权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定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高定伟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严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