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淑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孙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
被告: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20层。
主要负责人:李永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北道。
主要负责人:孙名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涌,男。
审理经过
原告何淑杰与被告孙志军、高飞、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何淑杰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何淑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何淑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