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学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执行人:唐慧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喜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开源路北路西61号经协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326768263L。
法定代表人:唐慧珍,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1)豫0403民初16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唐慧珍、平顶山市喜客来餐饮有限公司所有个人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90570元及利息。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二、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慧珍、平顶山市喜客来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90570元(其中本金89516元、案件受理费1054元、执行费、利息另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