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黄金路2附*号。

申请执行人:郭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皇桥村第四村民组*号。

被执行人:蒋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阳古村祚塘组*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露、赵峰与被执行人蒋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湘0421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蒋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传票,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郭露、赵峰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8月23日先后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蒋魏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证券账户、无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蒋魏名下有一辆2017年5月注册登记的丰田牌轿车(车牌号:湘DC123A),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并临控,因未实际控制而未能处置。

本院2021年8月10日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蒋魏无住房公积金、名下有一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外环路40号中天星城万联阁2004室房屋,本院已对该房屋轮候查封。

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蒋魏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7万元。截止2021年9月30日,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18.7万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穷尽执行手段,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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