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喀什科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小强,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喀什粤恒垒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刘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尔荪古丽阿卜杜克热木,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喀什科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粤恒垒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科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在开庭前书面申请将诉讼请求101213元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故本院应退还原告多收部分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喀什科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喀什科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1162.13元,本院退还原告喀什科杰建材有限公司多收的诉讼费1137.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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