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索艳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子县宋村乡王郭村,现住长子县。身份证号码:1404281***********。电话号码:180XX******。 被告:赵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子县后小郭村,现住长子县。身份证号码:1404281***********。电话号码:133XX******。
审理经过
原告索艳军与被告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索艳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峰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4日,被告在宋村信用社院内以其欠银行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还贷,于是原告借给被告10000元钱,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条。原告多次跟被告要钱,被告不还。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欠条原件一支,用于证明被告欠原告1万元的事实。3.证人证言及村委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因归还银行贷款通过证人(被告父亲赵振欣)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据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为其提供的以赵峰名义所出具欠条一支,该欠条载明“今借到索艳军壹万元整”,落款日期为2019年2月24日;被告父亲赵振欣证明该款为被告赵峰向原告索艳军所借,并经由赵振欣为被告归还贷款,被告并为此出具欠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赵峰未出庭辩解也未提交书面答辩,但证人赵振欣作为被告赵峰的父亲,当庭证明被告赵峰因归还贷款向原告索艳军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的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也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索艳军欠款10000元整。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