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和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代理人:邢国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崔桂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于荣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学仲,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于和平与被告崔桂莲、于荣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于和平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