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永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靳鹏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王永安申请执行靳鹏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靳鹏鹤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靳鹏鹤按照(2021)豫0184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靳鹏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靳鹏鹤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河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柳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