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谷天荣,男。
申请执行人:邓丽,女。
被执行人:郭艳霞,女。
被执行人:郭彦杰,女。
被执行人:郭彦宏,男。
被执行人:郭艳春,女。
被执行人:郭艳铭,女。
被执行人:郭彦柱,男。
被执行人:梁松,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谷天荣、邓丽与被执行人郭艳霞、郭彦杰、郭彦宏、郭艳春、郭艳铭、郭彦柱、梁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谷天荣、邓丽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3执3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