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国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 被执行人:湖南大通湖锦大特种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大通湖区渔场沙堡洲。 法定代表人:彭锦辉,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余国祥与被执行人湖南大通湖锦大特种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南大通湖锦大特种水产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余国祥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协议履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991执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泽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