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嘉禾县珠泉镇人民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冬,系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福,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
第三人: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禾县珠泉镇珠泉西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向卫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程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嘉禾县人民政府与被告邓明及第三人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嘉禾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禾县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由原告嘉禾县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