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昊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申请人:抚顺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建设街朝阳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吴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昊天为与郭某、抚顺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抚顺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抚顺市自然资源局的债权457.53万元,该债权系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抚顺市自然资源局应返还抚顺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担保人王露晗自愿同意以其单独所有的坐落于望花区64-4号楼7号门市提供担保;王梓仲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坐落于望花区门市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昊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抚顺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抚顺市自然资源局的债权457.53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王露晗名下坐落于望花区64-4号楼7号门市; 三、查封担保人王梓仲名下坐落于望花区门市。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于昊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洪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