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新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库车县。 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飞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库车县友谊路****号。 法定代表人:贾培俸,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库车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飞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飞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已抵押给他人的房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新华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库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5)库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总标的为24245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42450元,执行费3537元。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