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桥陵镇东山村*组。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桥陵镇西曹村*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为1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