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请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魏庆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艳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文,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案外人):李启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科峰,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佳,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益阳嘉兆海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与被告李启昌、第三人益阳嘉兆海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建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79元,减半收取8989.5元,由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