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余市渝水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志培。 被告:简连根。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渝水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简连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余市渝水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渝水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余市渝水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简连根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余市渝水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雅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婉婷 书 记 员 游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