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屏路。

法定代表人:周训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贵,该公司合规风险部经理。

被告:王廷付,男,****年**月**日出生,苗族。

被告:吴秀英(系被告王廷付之妻),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廷付、吴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73.18元,减半收取计686.59元,由原告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雷秀春

人民陪审员  杨正堂

人民陪审员  雷放海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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