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乔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光。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乔飒与被执行人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乔飒租金28200元。二、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乔飒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14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7.5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

日止;以14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7.51%

原告诉称

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乔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乔飒负担313元,由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8元。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乔飒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458元,被执行人应当负担执行费32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迄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2021年6月8日、6月29日、8月10日、8月30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被执行人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

三、2021年6月8日、6月29日、8月10日、8月30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四、2021年6月8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市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后本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其注册地不动产登记情况,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反馈,被执行人在其注册地无不动产登记;

五、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关联案件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在执案件;

六、2021年9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有权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如无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至今无反馈信息。

综上,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505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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