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宪英,女性,****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县;韩作辉,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县;韩作娟,女性,****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县;韩作萍,女性,****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县。
被执行人:宋明海,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靳世占,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李爱信,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祁勇,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冯世凯,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文化路173号7单元3楼东户。;李崇杰,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东旭小区A4楼东单元2楼东户。;杨红雷,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杨宪豪,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宋光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宋明栋,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王文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张淑宝,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宋龙,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杨松,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李祥,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焦阳阳,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杨红日,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宪英、韩作辉、韩作娟、韩作萍与宋明海、靳世占、李爱信、祁勇、冯世凯、李崇杰、杨红雷、杨宪豪、宋光浩、宋明栋、王文军、张淑宝、宋龙、杨松、李祥、焦阳阳、杨红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穷尽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