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志亮,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聂明华,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良龙,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何谢晗,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茶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志亮与被执行人何谢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6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借款本金142000元;2、利息29411元(以借款本金14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3、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4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被告实际偿还借款本金142000元止);4、律师费16000元;5、案件受理费2415.5元。原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7执679号,本案为恢复执行。

在原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152.46元为追缴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执行案件于2020年7月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刘志亮以被执行人新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志亮与被执行人何谢晗于2021年7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依据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何谢晗名下除湖南茶陵县城关震交通街XXX号房产以外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解除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被执行人已缴交剩余案件受理费263.04元及执行费3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可予以终结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刘志亮申请解除被执行人何谢晗名下除湖南茶陵县城关震交通街xxx号房产以外财产的查封冻结,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何谢晗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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