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马吃水开发区158号。
法定代表人:骆红英,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邓先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审理经过
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