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王东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夏红与被告王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夏红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红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红撤回对被告王东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