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沧州市西环中街90号人大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15889405D

法定代表人:刘斯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李昌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大城县。

被执行人:张兆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昌富与张兆亮、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冀1025执24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该公司在沧州银行的存款67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称,本院作出的(2021)冀1025执24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该公司在沧州银行的存款67万元属于专款专用的款项,不能作为本案执行的合法标的,要求法院解除对该笔存款的冻结并将该款项返还异议人。

申请执行人李昌富辩称,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账户不持异议,但该账户是否为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账户有待核查.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张兆亮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李昌富与张兆亮、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冀1025执24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该公司在沧州银行53×××04账户的存款67万元。

另查明,河北大川印刷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沧州银行肃宁支行(简称丙方)三方于2019年5月8日签订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将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置在沧州银行肃宁支行,账号为53×××04。

上述事实有法院作出的(2021)冀1025执24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回执、甲乙丙三方农民工工资管理协议书、河北肃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北大川印刷有限公司证明及异议人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方协议”是为了建设项目中保证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根据国家的法律及有关的规定达成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款账户是强制性规定,其专款账户资金的使用受到监管部们的严格监管,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为此该专款账户应该具有排除执行的效力,为此异议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沧州银行53×××04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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