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党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钟凯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振莹,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小童,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建江,男,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原告杜党稳与被告钟凯红、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党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党稳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5.55元(原告杜党稳已预交),原告杜党稳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党稳负担,余1,930.55元由本院向原告杜党稳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