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亮亮,男,****年**月**日出生于绍兴市上虞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住绍兴市上虞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1〕20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亮亮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菁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亮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崔亮亮虚构嵊州市马寅初中学、爱德外国语学校、甘霖小学、嵊州一中等学校有采购体育用品的需求,以缴纳保证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任某人民币53185.7元。后被告人崔亮亮将该笔款项用于日常开销及偿还个人债务。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亮亮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聊天记录,支付宝流水,归案经过,被告人崔亮亮的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崔亮亮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亮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崔亮亮退赔给被害人任某人民币五万三千一百八十五元七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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