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礼华,男,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钟年福,男,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

审理经过

原告谭礼华与被告钟年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兰、被告钟年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礼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动报酬435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南康区村坊里安置点进行土方作业并进行运送泥土,劳动报酬为635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2000元后,未再支付剩余的劳动报酬43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钟年福辩称,1、答辩人不欠原告劳动报酬,对原告要求支付4350元劳动报酬有意见;2、答辩人不知道原告提供的单子是怎么回事,该单即没有答辩人公司的盖章,也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确认,跟答辩人公司土方运输单不一样,且钟凯是在答辩人工地上做事的,他没有权利在单子上签字,结算单应由财务签字;这种单子随便在电脑上都可以打印,没有注明答辩人欠原告的钱,只能证明尾款我支付给了原告,不能证明答辩人还欠原告的钱;3、答辩人当初跟案外人王小建口头约定并委托王小建拉土,拉完一块地皮的土结算该地方的运费,三天内结账,其他司机都是王小建介绍来的,答辩人跟其他司机没有直接接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后八轮拉土运送泥土工作,劳动报酬按车计算。经结算,原告为被告运送泥土34车,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350元,被告雇请的员工钟恺向原告制作了一份“后八轮拉土明细”单,并在该明细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未果,后南康区南水新区幸福社区工作人员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经调解,被告拿出10000元向原告等人支付劳动报酬,其中付给原告劳动报酬2000元,并在原告持有的“后八轮拉土明细”单上注明“已收贰仟元2000元,钟年福”。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43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后八轮拉土明细”单上虽未注明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但该明细单系被告雇请的员工制作并签字,结合被告在南康区南水新区幸福社区工作人员调解后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劳动报酬并在该明细单上签名的事实,可认定被告对该明细单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435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该明细单,被告已付原告劳动报酬2000元。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剩余劳动报酬4350元,其辩称不欠原告劳动报酬,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被告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动报酬43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钟年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谭礼华劳动报酬4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钟年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