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燕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邓永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燕虹与被执行人邓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9)粤1823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邓永锋尚欠申请执行人梁燕虹借款本金30000元,被执行人邓永锋应分别于2019年3月30日前、2019年4月30前、2019年5月30日前返还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因被执行人邓永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费3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邓永锋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6月24日、2019年8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邓永锋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无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3、于2019年6月21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邓永锋名下位于阳山县(御景新城)聚景苑A西梯东边第八层(02房)房屋。
4、于2019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永锋限制高消费。
5、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邓永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于2019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邓永锋主动到本院缴交了10000元执行款,其表示剩余款项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
7、于2019年10月15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或找到被执行人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被执行人邓永锋有房产可供执行,但其在2019年10月14日主动履行了10000后,尚欠申请执行人20350元本金及利息,其尚未履行的标的与其房屋价值相差悬殊,上述房屋已被本院查封且被执行人承诺剩余款项于2019年11月30日前交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1823执2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