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人。 身份证号×××。 被告韩某,人,个体户。 身份证号×××。 被告红某,人,个体户。 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翔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350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韩某、红某仓欠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35000.00元,逾期利息148950.00元(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相应的本金,月利率1%计息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本息合计483950.00元,如被告韩某、红某按期还款,原告自愿放弃逾期利息款中的83950.00元,剩余借款本息合计400000.00元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130000.00元,2022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13000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给付140000.00元。 二、如被告韩某、红某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按期足额给付应给付的债务款,则原告自愿放弃的逾期利息款83950.00元不再放弃,二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83950.00元,并从2021年4月1日起以实际未给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月利率1.28%计息继续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可在二被告违约的次日起就尾欠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162.50元由被告韩某、红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翔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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